1.事件简述
乡村旅游合作社是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从事旅游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前,各地旅游部门已经在实践中摸索了一些组织农民进行旅游合作的路子。在2007年7月1 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当天,由当地旅游局扶持的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组织——山东省青州市清风寨山楂发展专业合作社领到了全国第一个由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目前,全国已有许多省市如山东、上海、四川、北京、云南、安徽、海南等均出现了旅游合作社或类似组织,更多的旅游合作社正在组建当中,其中山东省更是计划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发展模式。
2.评论
(1)加强组织化是保障农民利益、促进乡村旅游升级的重要途径
市场主体的散、小、弱、差是阻碍乡村旅游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也影响了农民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利益的获得。加强农民的组织化,非常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乡村旅游升级。一是有利于农民集聚相对有限的资源发展旅游,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二是有利于农民获取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应有的权益;三是有利于避免公共地的悲剧和公共物品提供的搭便车困境,旅游发展往往涉及公共资源的利用和公共环境的优化,如果没有合作组织,乡村旅游发展可能导致公共资源的滥用和公共环境的破坏,公共设施与服务的提供也可能出现不足;四是有利于减少恶性竞争,乡村旅游发展普遍存在同质化竞争的问题,成立合作社发展乡村旅游可以实现差异共赢。
(2)农村改革发展特别是土地流转制度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旅游合作社的发展
发展乡村旅游是我国农村地区致富的重要途径,不仅旅游接待本身可以带来收益,而且通过发展旅游业可以促进农村和外部地区的信息交流,为农副产品销售提供本地的外来消费者市场,带动农业和其他产业的深化发展。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基础就是土地,实施土地流转制度、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为乡村旅游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机遇。
(3)旅游合作社模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根据山东省旅游局提供的材料,其旅游合作社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专业生产合作社/土地流转合作社+旅游开发公司(农民自营公司)"的清风寨模式;第二种是"村委会/旅游合作社+投资商(引进外来旅游开发商)"的葛石模式;第三种是"整体租赁+制度保障"的梦泉模式。显然,这些模式多带有"公司+农户"模式的痕迹,而且,从旅游合作社的形成来看,旅游部门或旅游企业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也就是说,目前的旅游合作社多数还是由外力推动形成的。在旅游合作社发展的初期,这种外力推动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旅游合作社最终还是需要形成农民自己的集体组织。
(作者:宋子千)